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它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在公司发生重大结构性变化的情况下的利益冲突提供了解决途径。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手段,它既确保了多数股东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公司前途的决策权,又充分顾及了少数股东因反对此种变化而选择体面退出公司的权利。该项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美国判例法,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所吸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公司重大交易日渐频繁活跃,建立和完善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实践中已经反映出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现实需求。但《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在该项制度上几乎是一个空白,唯有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这两个法律效率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略有涉及。这次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了下来,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作者在本文中,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和价值分析,在比较各国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这项全新的制度如何在我国公司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具体展开提出一些粗浅的安排和设想。第一部分简要阐明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定义,并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理清了本文主要的论述对象。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论架构。在众多学派的比较分析基础上,确定了利益衡平说作为该项制度的价值核心,并以此为主线展开全文的论述。在这部分还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它具有股东固有权、法定权、自益权、形成权和排他性权利的特征。第三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主要从适用的公司类型、适用的具体事项、适用的股东类型、异议程序、股份价格评估、回购资金支付等方面,对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的目的是从中寻求该项制度的一些共同规律和立法精髓,以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公司法实践的现实,找出适当的运作模式。第四部分是关于对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评析及对司法程序构建的粗浅设想。虽然新公司法才颁布实施不久,但可以预计此类纠纷很快就会陆续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由于公司法对此类诉讼究竟如何展开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作者在这部分就程序上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的取舍、诉讼主体、管辖问题、时效问题、估价方法等提出些许拙见,以期能够对后来的研究者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