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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1年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姻法》,其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其物质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制裁婚姻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采取了穷尽式列举的方式,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受到举证难度、责任主体、启动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务中几乎形同虚设,与其当初的立法初衷相距甚远。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民法典时代”的重要拐点,为探寻激活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反思该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完善措施,笔者尝试对该制度进行一次司法实证研究。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次实证分析的背景、分析对象与方法、实证分析的必要性和意义。本文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将个案研究与案例统计相结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检索得到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数据统计与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当事人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法院判决支持情况”“当事人诉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实际获赔金额”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数理统计,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选取了大陆法系中的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现状,并从中总结了他们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进立法技术与司法经验。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结果与第三部分的域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所作出的反思,笔者尝试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包括1260个条文,涵盖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对推进我国现代化法制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规定于第五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较于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两处修改:一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二是增加了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新修之处进行分析,为迎接新法落地,以及更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奠定基础,以期更有效地激活该制度,推进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