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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一定自治权。但是,《公司法》并未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该种自治权的界限,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又是多种多样的,法院所判决的效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章程自治的界限则需要探讨。本文将以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自治的界限为目的。在搜集大量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本文对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方面的内容分成三类,即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强制股权转让条款、股权转让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条款,再分别分析各类条款的效力及判定理由,总结出该类规定司法判定的标准。关于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公司结构的稳定,可以规定高管或发起人在一定时期里禁止转让其股权或者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但不能完全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因为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其流通的程度越高,经济价值也就越高。同时,转让股权作为股东收回出资,退出公司的主要方式,不能被剥夺。关于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合理预期,为了维护其人合性,该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持股职工离职后必须转让其股权,但不能强制指定将股权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为其他股东信任之第三人,并且,强制转让股权的价格必须合理。关于股权转让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条款。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公司法》上具体罗列的事项,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赋予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权力,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同意转让的股权,公司必须保证欲转让股权的股东有退出公司的其他途径。最后,总结出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章程自治条款效力的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规定必须出于合理目的,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完全禁止股权转让,并且,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