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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延展。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走出去”政策,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投资,在扩大对外贸易额度的同时,对外投资的方式也由单一的间接投资向直接投资转变。毋庸置疑,海外投资环境与我国国内环境在各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例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俗风情等,这些都容易诱发东道国与我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投资争端的产生大大减损了我国企业的海外利益,从而降低了它们走出国门的积极性。为了妥善解决这些投资争端,获得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结果,投资者倾向于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的争议解决机构,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之一。本文以中国平安集团和其子公司平安寿险(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投资仲裁一案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案例、比较、综合和注释的研究方法,阐述并分析了ICSID仲裁庭行使管辖权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本文共有五部分,首先是案情回顾和争议焦点的归纳;接着主要阐述了条约的有效性问题,具体包括条约的生效与失效、条约的解释方法、条约的适用;然后主要分析了ICSID行使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即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的合意,文中具体分析了同意的形式和同意的范围;再次是投资争端适格的认定,具体包括投资的判定标准和投资争端存在的判断标准;最后主要阐述了本案对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启示。只有明晰以上问题,我们才能判断ICSID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虽然中国平安向比利时政府索赔未果,但是其勇于维权的精神应该给予肯定。本案在我国海外投资史上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为我国企业今后的海外投资活动提供了更多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