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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分配制度的变化和房产保有制度的发展,房产税改革已势在必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1年我国上海和重庆作为改革试点出台了房产税征收的暂行办法,将部分个人住房纳入了征税范围。其功能旨在抑制房价,加强房产市场的调控,使住房消费市场回归到理性消费的需求上来,进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目前沪、渝房产税改革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法公平原则。如沪、渝试点改革存在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缺失保障,法律依据不合理以及程序不正当等问题。而改革中征税对象的不合理引发了税负公平性问题。以及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的相对税负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相比之下,在房产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房产税的制度设计相对比较合理,如较早的采用了应税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有着较完善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等。因此切实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研究有助于构建良好融洽的征纳关系,进一步促进房产税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中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应该注重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核心,坚持税收法定,审慎确定征税范围,明确计税依据,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房产税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