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球气候变化目前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全世界数以千计的科研学者通过几十年的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因而如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和当代国际气候谈判的核心问题。
为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及其带来的危害,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然而,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基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与落实,由于气候变化谈判涉及的利益非常复杂,利益多元化导致了全球谈判阵营的碎片化,该原则有面临被混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采用单轨制后效力被弱化的趋势。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并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与合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然而,基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产业机构和能源构成及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还无法承诺碳排放绝对量的减少,只能从降低单位GDp碳强度着手实施减排,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气候变暖对我国自身经济社会生活影响的扩大及国际低碳经济浪潮的推进,我们将不可避免地要直接面对绝对减排义务的问题,也将进一步融入到全球低碳经济大潮中。
本文分析评价了当代国际社会气候谈判各主要利益集团的谈判立场和分歧,得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有逐渐被弱化的趋势。探讨中国在应对国际气候谈判时所面临的压力、困境及应对方案。
笔者以为,当代国际社会在解决全球变暖的问题上,国家间利益的冲突虽然不可避免,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国际谈判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至少从人均公平的角度出发,它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所认可的。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并取代美国成为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这让发达国家找到了分化或者取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口实和托词。不管西方社会是怎么想的,我国在今后的气候谈判中都将面临极大地压力和挑战,如何协调发展和减排这个问题,都将是对中国政府智慧的重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