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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垄断法自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以来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享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称号的反垄断法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企业合并规制毫无例外地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企业合并规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而实体内容中最重要的就是规制企业合并的实体标准。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考察、逻辑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反垄断法监控企业合并的实体标准进行了深入、系统和完整的研究和论述,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反垄断法监控企业合并的实体标准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求能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尽微薄之力。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由四个部分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笔者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合并概念的规定以及反垄断法层面的企业合并的概念两个方面着手对合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且在充分比较论证国外反垄断法对于合并概念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笔者从企业合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合并规制的竞争法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充分展现了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这对于我国合并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构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笔者在依次考察了各国合并反垄断法实体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得出当今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实体标准,并且以美国、欧盟典型国家为例充分地阐述了两类实体标准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内涵。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于两类实体标准的异同以及相关的评论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最后得出在实体标准上应当采用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接下来笔者从实体性减少竞争标准的法律分析框架和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两个方面着手对实体标准的竞争效果评价的可操作性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笔者在分析我国企业合并的形势、企业合并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前文的相关内容,提出我国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应当采用的实体标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竞争效果的评价模式,为我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在适用实体标准时,确定了判定因素及把握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