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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害时,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其赔偿范围即是指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中,对哪些损害后果应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内容与方式如何。 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都不一致。各国立法对于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一般都规定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害、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则存在分歧: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日益被各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立法所关注。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仍处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并不明确,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很大争议。 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直接侵害财产所导致的利益损失。在赔偿内容上,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它的赔偿范围可适度扩大至产品自身损害。在赔偿方式上,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关于赔偿额的限制,制定赔偿的最高额和最低额;而国外规定的以使用目的来限制受损害财产,因其具有不合理、不可行因素,应予以摒弃。 产品责任中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伤害指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对人身伤害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这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精神损害应包括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和特定物品时的精神损害,它在我国产品责任的相关立法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随着法学理论实践的发展,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精神利益,笔者认为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之中,并具体规定赔偿的方式。 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利益损失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古老概念,主要包括可期待经济利益损失和失去使用价值之损失。对于它的赔偿在我国立法中也尚未得到确认。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之中,因为从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产生设立、内容、转移、免责条款的设定来看,其具备侵权法律责任的性质。但在具体赔偿案例中,应考虑到它的特殊性而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