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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当时新的政权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整个社会满目疮痍、百业萧条、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土地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何妥善的解决土地问题,成为革命党人极为关注的问题,一些先进的人物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其中以孙中山的土地思想最为系统、最为深刻。土地问题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响亮的喊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晚年更是用资产阶级的思想重新解读了中国传统中的“耕者有其田”。随着革命形式的发展,孙中山的土地思想逐渐被社会最广泛的接受和推广,并成为整个国民党大陆统治时期的土地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内部混战不止,政局动荡不安,战事的频繁导致土地问题较南京临时政府更为恶化,土地集中严重,农业生产进一步衰落。北洋政府也曾对土地问题进行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实践,如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法》就是在1915年《土地收用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北洋政府时期的土地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以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土地法的繁荣积淀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1927年改组后的国民党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这一段时期内外患内乱未弥,但南京政府的统治相对比较巩固,尤其在1927年-1937年这段时间内,南京国民政府取得了难得的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南京国民政府也得以建立了体系完整规模庞大的“六法全书”。面对长期以来国民党无法解决的土地问题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解决土地问题开始从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逐渐演化为一个尖锐的政治斗争,在这样的环境下,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土地法。但结果却是,在这一时期,整个中国的土地状况并没有随着这些土地法的制定和实施得到改进,有其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后期,中国的土地关系倒退到了自民国元年以来的最恶劣的状况。
整个民国政府的土地法,是一脉相承的,从其中的土地法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和整个立法指导原则来看,有很多部分是值得肯定的。而这些土地法的立法和司法却出现了国民党极不愿意看到的结局。正如后来蒋介石在台湾总结失败经验时不得不承认,国民党最大的失败就是在土地问题上的失败。正是由于国民党在土地问题上的失败,使得国民党在以农立国的中国中丧失了占总人口80%的农民的支持,最终不得不仓皇败退台湾。在学术界,对民国时期的土地问题研究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迄今也有大量的文章对此进行论述,综合起来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通过对比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在这一时期对土地问题的不同揭示原因,其次就是通过对国民党一段时间或整个土地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分析,最后一类就是通过对比国民党台湾的土地改革经验进行论证自己的观点。本文打破这一束缚,从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地法指导思想到立法再到司法实践,希望通过对民国时期土地法从立法背景到具体社会效果的梳理,去探寻民国土地法的得失。
本文以民国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该时期的土地立法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方法上,运用规则分析方法和国家法与司法实践结合的方法二种研究方法达到本文写作的目的。这两种研究方法密切相联,首先,规则分析方法通过对具体的土地立法的法理上的观察为运用后者方法进行研究提供了观察的切口,避免了后一研究方法运用上的浮泛性,而国家法与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我们能透视僵硬的法条背后存在的一个丰满的立法背景和法律与社会的实际契合程度。本文的重点是研究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地法,所以,对于国民党在不同时期针对土地问题制定的一些行政政策,则不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对象。
在结构上,本文全文分为四章,分别为:
第一章,真实个案体现出的民国时期的租佃社会关系。在本章中,本文通过对两个具体的真实个案进行简要的分析,通过第一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主对佃农的敲剥。在第二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当时法律明确禁止的“押银”制度,可见不但是土地法在社会不能起到调节日益紧张的土地关系,即便在国民党政府内部,对土地法同样是漠视的态度。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目的在于引出本文研究的目的,使之成为整个文章的主线。
第二章,民国时期土地立法指导思想,影响整个民国土地法的思想首先当推孙中山,他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不但为民国政府所推崇,也对社会其他政治势力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其次就是胡汉民,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他对孙中山的“民生”思想的理解和主张对于整个民国土地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最后,蒋介石在国民党的高度集权,决定了其土地思想对整个民国后期的土地法立法和司法起到的影响十分重大。
第三章,民国时期土地立法的概要及评析。本章分两小节,第一节对以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为界分为两部分对整个民国时期的主要土地立法进行梳理,介绍民国时期几次重大立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则是对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地立法的进行总体上的评价。从制度上本身看,民国时期的土地法既有成功的一面也有失败的一面。如在整个土地法的体例和立法价值上存在一定的创新,值得我们借鉴。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过于仓促,导致法律规定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实际。
第四章,民国时期土地法司法实践情况综述,本章分三小节,前二个小节以1930年《土地法》颁布为界分别对两个时期的土地法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综述,概括两个时期的不同的土地的实际状况,对比民国时期的土地法颁布前后不同社会土地状况,民国时期的土地法的司法实践导致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进一步恶化。文章在本章的第三小节进行了分析,执法者的执法不力和统治者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共同导致国民党在土地问题上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