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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是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风险资本,在支持创新者创业、推动高科技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风险投资基金采用哪种组织形式进行运作是其能否高效、专业运行的基础。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可以分为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本文的研究重点就是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笔者选题紧扣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方向,以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新兴事物为研究对象,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实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是整篇论文的基础。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关概念的内涵,主要的三种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及三种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文章首先重点对基金、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相关概念加以界定,力求揭示其内涵和本质属性,为后文的论述做出铺垫。在此基础上论文解释了风险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然后从影响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因素出发,比较研究了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进而引出下一部分探讨的内容——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成为主流的原因。第二部分以美国为例,分析了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与功能。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与有限合伙相关基本理论,包括有限合伙的概念以及有限合伙制度的历史沿革。然后以美国为例介绍了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集中论证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功能,即混合责任并存、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安排、能够降低风险投资基金的成本等。第三部分评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比较原则,本文对其出资制度、有限责任以及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的不足进行了讨论,并提出颁布《有限合伙企业实施条例》针对各个问题做出相关的完善。第五部分分析了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信用环境、监管环境、政策及相关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除了有限合伙制度本身的立法完善之外,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税收、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及退出等相关法律环境的完善以及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本文运用比较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及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多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审视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立法与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