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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研究了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现状及缺憾,接着对出现缺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最后对构建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第一章研究了我国刑法保障大数据数据安全的现状及缺憾。首先简要研究了大数据时代出现的各种数据安全隐患,然后对我国刑法在保障大数据数据安全的保障现状及出现的缺憾进行了研究,重点研究了我国刑法对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情报的刑事法律保障现状及缺憾。第二章研究探讨了刑法保障大数据数据安全时出现缺憾的原因。目前从法律角度研究大数据的本质和特征还比较空白,这是导致刑法在保障大数据数据安全时出现缺憾的一个原因。因此本章从法律视角对大数据的本质及特征进行了思考和归纳并进行了论证。本人认为大数据的本质是:大数据是客观世界的数字镜像和价值发现,法律视角下的大数据特征主要有:数据具有流动性、数据具有独立性、数据价值不易衡量性。第三章结合大数据的本质和特征,提出了刑法保障大数据数据安全的具体建议。1、根据数据的独立性,建议修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非法获取数据罪,并增设以数据为独立犯罪对象的罪名。数据具有独立性,与信息系统、网络无必然联系,已经不再局限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对象加以保护。2、根据数据的流动性,建议确立数据的数据流保护模式。现行刑法“围墙”式的数据保护模式,随着数据范围越来越大而力不从心。数据具有流动性,按照数据的流动环节进行保障应该是一种较好的保护模式。3、建议建立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统一法律体系。大数据时代亟需充分重视,建立数据安全的统一法律体系,为我国在新一轮的国际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保证。第四章对构建行政法与刑法相结合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数据安全保障需要行政法进行适当的前置规范,笔者建议:1、为每个人建立起个人数据中心。个人数据中心将便于个人进行隐私风险评估和维权,也可以极大的提高社会管理水平。2、实行强制报案制度。当发生数据安全事故,如果不及时汇报,应承担法律责任。3、对大数据的数据流重点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行政法需要对数据采集和数据挖掘这两个数据流重点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在本章中也对行政法与刑法在保障数据安全时的竞合关系进行了 一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