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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的追问贯穿德沃金法哲学的始终,宪法道德解读亦不例外,它诉诸“整全法”概念观指引下的建构性诠释,将美国宪法,尤其它的权利法案,诠释为政治道德原则的表达。但道德解读并非只是从政治道德的角度界定了自由和平等这样的政治权利。相反,道德解读主张宪法实践有其内在的善,即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之中的“好好生活”与“良善生活”。“整全法”则要求宪法实践的参与者将宪法不是视为分立的规则,而是视为原则上融贯的、朝向公民好好生活与良善生活之伦理理想的叙事统一。道德解读这两方面的特质,共同决定了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德性”身份。易言之,自由与平等不是义务论框架下的权利,而是实践宪法的共同体为获取宪法实践内在善而必须具备的品质。美国宪法实践因此是一种“德性”的宪法实践。这不是术语上的花哨修辞,而是表征着古典德性传统在现代政治实践中的复归。 揭示美国宪法如何经由道德解读而成为一部德性的宪法,这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本文将从道德解读的诠释学方案出发,展开层层递进的论证。本文的第一节将阐明,宪法的道德解读是一种宪法实践中的建构性诠释。这在从语义学态度向诠释性态度的转向中有其根基。该转向引出了对“法律是什么”的诠释,而法律作为一项社会实践的性质,要求这种诠释必须是一种“建构性”诠释。“整全法”的概念观则是德沃金为美国的法律“概念”寻找到的最佳诠释。在它的指引下,建构性诠释需要寻求能证成既有法律与政治实践的原则。这一诠释学思路在宪法领域的具体化即是道德解读。 本文的第二节则转而铺陈“德性”概念的哲学史演进。这将从荷马史诗的英雄社会开始,回顾德性概念从古希腊伦理学的繁盛到近代政治哲学中退隐的过程。这不仅是个历史的叙事,“德性”概念的基本结构亦潜藏其中,而德性的失落也反过来提示了其重归现代宪政实践的可能。德沃金在反思的均衡所导向的价值统一中发现了这种可能性。道德解读也由此而被呈现为一种“反思性实践”。 本文的第三节将解决因使用反思均衡而带来的诠释学疑难:将“权利”置于均衡中诠释的道德解读,究竟是在诠释宪法的“是”还是“应是”?事实上,这个疑难是虚假的,因为道德解读作为一种存在论性质的宪法诠释,从根本上否定了在诠释之中有诠释对象之“是”与“应是”的区分。对此的论证将为道德解读提供哲学诠释学的完整证明,并消解道德解读在诠释学效力上面临的障碍。 本文的第四节将在前文的基础上,最终证明美国宪法在道德解读的观照下呈现为一张德性的目录。这一论证将首先解说由反思均衡铸就的价值统一体的核心观念——“好好生活”与“良善生活”的伦理理想。继而从中推演出两条“王牌”式的政治道德,或称两条合法性原则,即政治共同体“对每一位公民好好生活重要性的平等关切”与“对每一位公民之伦理本真的充分尊重”。再进一步说明这两条合法性原则如何要求着各项自由和平等,从而证明自由、平等与个人生活良善之间的“内在手段—目的”关联。宪政实践的内在善由此而获得确认。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也从“正当”转向了“善”,二者以政治德性的身份,支撑着宪政实践参与者在朝向伦理理想的宪法叙事中获取宪政实践的内在善。美国宪法条文及其判例则表明该宪法的确在前述意义上提供了一张政治德性的目录,它的实践名副其实地是德性的宪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