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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经常直接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当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污染企业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治理成本,以及事故处理的低效,一方面,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甚至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本只能由政府和社会负担,不利于环境的恢复。为提高环境事故解决效率,分散污染主体风险,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社会利益,政府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高污染行业的低投保率使政策期望落空,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应运而生。本文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概念分析、比较分析、历史考察、实证研究等方法,在阐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构造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现状,为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文章的结构和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章前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在介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情况的基础上,阐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推行的必要性。对以前学者的研究进行评述,提出自己的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创新。 第二章全面剖析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构造。首先,简要介绍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上位概念即强制责任保险,然后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性质、特征进行理论界定,最后从伦理和经济学方面阐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考察典型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介绍和研究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德国和瑞典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对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和评述,探讨其给我国带来的理念启示和制度经验。 第四章简述中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现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实践状况,根据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和实践环境,从立法理念、立法形式和制度内容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