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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有其重要地位。其表现形式虽然不一样,但在构建主线上均是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强制制裁效果为基础。相较之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及执业律师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缺乏保障以上权利落实的有强制力的规范,因而在被调查人拒绝配合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难以取得需要的证据。另外,法院自行收集证据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困难。律师调查令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证据收集模式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能有效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取证难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律师调查令的概述,以及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正当性和意义。主要阐述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特征、属性、正当性和必要性。通过以上的阐述,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属性为法院的公权力和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融合,其是解决当事人、代理律师取证困难的有效手段;同时,在法律上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是符合民事诉讼的公正、经济的价值及我国诉讼模式发展趋势的,是解决我国现实困境的必要手段。第二部分,对我国律师调查令地方法院实践的分析。主要阐述了地方法院19年实践的基本概况,进而分析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困境。通过以上的分析,挖掘我国构建律师调查令的实际情况,为结合域外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主要论述了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相关制度。通过以上的考察,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与我国的律师调查令存在类似之处,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如何在我国法律上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结合域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已迫在眉睫,具体构建应以启动阶段、审核签发阶段和收集阶段为构建主线,以强制力为保障,并建立配套措施,确保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