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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公司法、新证券法等法律的颁布施行,股东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上市公司中违法违规的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成为诸方关注的焦点。但是我国目前就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具体制度,在理论上尚有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亦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这不禁为独立董事在我国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面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对负有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应当采取的态度是:理顺权利义务,划清责任界限,适当苛以责任,建立保障机制。首先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相比较,独立董事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知情权,二是监督权,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所在。其次经过对独立董事的义务进行比较、界定,独立董事同普通董事一样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其中忠实义务的义务标准与普通董事无异,不因其是外部董事而降低。在注意义务方面,应当在一般理性人应有的注意程度的基础上,结合独立董事的个人专长来确定具体独立董事的注意标准。最后在民事责任方面,独立董事在违反义务时应以过错为归罪原则,同时在违反注意义务时,以重大过失为标准。同时本文还着重分析探讨独立董事应在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由此希望能给独立董事的责任划定一个较为清晰的界限,一方面督促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对公司及股东负责,达到协助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独立董事的责任构建一个屏障,使其免于遭受无辜诉讼,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并且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对独立董事进行保护的相关措施,以期完善相关责任制度,使公司、股东、独立董事等各方权责分明、利益平衡。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随着独立董事责任体系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会逐步完善,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将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