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我国的《合同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吸收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的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其中一些法律制度比如合同保全制度首次被我国法律所采用。一方面,这些制度的采用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合同法法律体系,但另一方面,这些制度由于缺少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作为依托,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实践中也欠缺一定的可操作性,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合同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笔者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剖析各国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目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些较新的观点和主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存在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试图建立一个较为完善和合理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框架。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文笔者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论述。 引言部分简要阐述了研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指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代位权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是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社会功能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概括阐述,使读者对该制度从宏观上有所把握。在历史沿革方面明确了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事实,简叙了该制度顺应历史潮流在各国法律制度中的相继建立,以及我国对建立该制度的探索;在社会功能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对完善债权法体系,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作用。 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主要是从实体法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行使效力进行论述。在代位权的概念方面,笔者将学者们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观点加以简单分析,提出了自己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念的认识,特征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代位权的法律性质方面,笔者分析了学界关于代位权制度的性质的几种观点,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并非从权利,也不是管理权或债权权能,实质上是一种体现债权对外效力的实体救济权利;在构成要件方面,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遭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