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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投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已转变成公司股权形式,股权质押、股权出资和民事诉讼中股权冻结相关的案件与日俱增。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股权法律制度不够具体详细,存在调整“盲区”,而且法律位阶较低,有的失效法律规范至今未得以清理,已滞后于司法工作和行政管理的需要。笔者以股权冻结为视角,结合实务案例,运用法理分析、实证分析方法,借鉴发达国家股权法律制度,分别对股权冻结及股权质押、股权出资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重点对公司股权冻结期间实施合并重组及进行工商登记的合法性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股权法律制度功能仍不够完备,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以适应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和日益增多的股权纠纷案件司法裁判需要。现行股权出质法律制度条文仍不够清晰,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对质权人的权利范围界定不够明确;股权出资法律制度对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均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将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及其他投资人,容易造成投资经济的泡沫,应合理限制股权出资的比例。现行股权冻结法律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应冻结的股权数量、权利范围等规定不够明确,未充分考虑股权冻结对公司经营发展、资本运作尤其是重组带来的影响,造成各地法院实际执行中存在差异,实践中已对公司合并重组相关的工商登记及公司经营发展造成制约。笔者的研究结论为:股权被冻结后,公司股东对公司合并重组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对公司合并重组进行登记确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消除股权冻结措施对公司经营发展及资本运作(尤其是重组)造成的影响;公司股权冻结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合并重组进行登记确认的难点在于与协助法院执行上的衔接,但通过法律制度的周密设计和周全的操作仍能够得以解决。当前,为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借鉴引进美国的接管人制度,由接管人行使股权冻结期间包括共益权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