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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和要约收购制度都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要约收购制度被认为是最能体现证券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允许收购人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已发行的股票,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面控制。这项制度的初始的目的是通过收购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上市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前面两种重要制度的交叉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不重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重中之重。我国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已初步形成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形成了大量的立法规范来规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作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尤其是要约收购过程中的相关披露内容、披露要求却规定的特别少。应该来说,在我国要约收购越来越频繁、收购纠纷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我国现有信息披露规定是不完整的。我们有必要对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予以详细规定,而这一制度需求正是驱使笔者完成本篇论文写作的动因。笔者运用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从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法视野和实证分析的角度总结出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意见。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基本概念的界定,主要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概念、特征,以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原则做了基本的陈述。第二章是对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立法的现状分析,并通过评析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收购案,揭示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得出相应的启示。这几起案例包括宝延风波案、轻骑集团等内幕交易案、大股东潘琦做庄G长征案。从这些案件中,可以发现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规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完整,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的民事责任规定缺失,要约收购披露信息重大性标准不明确,“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等等。第三章是对各国立法经验的回顾和分析,主要围绕第二章所揭示的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中的制度漏洞来进行国外制度的比较和借鉴。并且在借鉴国外立法中,笔者主要是以美国立法经验为主,并辅以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来进行分析借鉴的。第四章在上述对各国立法实践的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和建议。首先,作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要约收购框架,重点在收购报告书披露内容的系化和收购过程中收购方财务状况披露的完善。其次,对我国“一致行动人”特定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再次,借鉴美国证券立法关于披露信息重大性标准的规定和实践,对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问题进行定位和适用。最后,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而滋生的相应的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规范,并尝试建立“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