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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出了比较大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设了第3款,该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在学术上的称谓有:无限防卫权、无限度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预防性正当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等。笔者认为,该款规定称为“特殊防卫制度”更为合理。从如此之多的称谓便可看出,这款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广泛而持久的争论。实际上,1997年修订刑法前后直到今天,学术界对于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都有比较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问题、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特殊防卫的合理性问题、特殊防卫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等等。争论的焦点是特殊防卫制度的存废问题。笔者认为,1997年刑法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是历史的进步,是我国刑法立法技术日臻完善的表现,是我国法制朝着文明化、现代化方向前进的必然选择。之所以学术界对这个制度的存废有如此大的争议,是由于不同的人对这个制度的理解有差别。这种差别可能是法律本身规定得不够明确导致的,也可能是每个人的主观性导致的。笔者从以下几部分论证了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制度的合理性。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关于“特殊防卫制度”的称谓问题,指出该款规定应当称为“特殊防卫制度”,而不应当称为“无限防卫权”或者“无限度防卫权”,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是有限度的,它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权利应当被称为“正当防卫权”。搞清楚称谓问题是进一步讨论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前提。笔者认为,只有当特殊防卫是有限度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因为没有限度限制的正当防卫和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正当防卫是同样危险的,权利本身就应当是有限制的,限度对于正当防卫权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条件。为了说明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制度是有限度的,笔者论证了以下几方面:(1)无限防卫的概念,并说明了无限防卫与无限度防卫的不同,指出无限度防卫属于有限防卫的范畴;(2)无限防卫是人类处于不文明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对“无限度防卫”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3)我国特殊防卫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无限度防卫的规定,我国特殊防卫是有限度的;(4)从语义上解释我国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的是一个体系,它们都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内容,第3款规定是对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情形的列举和单独说明,说明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下,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致人伤亡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部分,介绍了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作出修改的立法背景,以及立法者为何要增设特殊防卫制度。笔者试图借助这部分的介绍说明两个问题:(1)特殊防卫的增设是出于现实的需要。任何法律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我国1997年刑法上的特殊防卫制度也是一样。由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存在“规定不明确”等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标准把握得非常严格,打击了人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积极性,不利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正当防卫的立法价值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2)我国特殊防卫的产生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这说明立法者仅仅是希望通过该款规定来摆脱过去困境,鼓励人们行使正当防卫权,给司法者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而并不是为了平白无故地创造一个没有限度限制的权利。第三部分,论述了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笔者试图在这一部分说明以下问题:(1)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部分,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特别是重点说明了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2)特殊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是起因、对象、限度等,但是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程度和范围的区别,而不存在条件的有无的差别。特殊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都遵循一个原则,法律规定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理论上称为“相当性原则”。第四部分,论述了对特殊防卫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主要是为了明确认定特殊防卫的一些标准。因为,认定标准也关系到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如果有些概念解释的太宽泛,可能会违背立法的初衷,从而削弱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根据;如果有些概念解释得太窄,又不利于发挥它的作用,也会影响到它存在的必要性。第五部分,论述了特殊防卫的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笔者介绍了正当防卫存在的根据,包括了历史根据、价值根据、法律属性。其次,笔者介绍了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观点,因为笔者认为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在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相当强的说服力。而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上的特殊防卫制度正是由于它对无限防卫思想的承继和突破,才能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合理地存在。最后,笔者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特殊防卫的争论,并阐明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最后,笔者得出结论: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是历史的进步,其价值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其规定得比较概括,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解释,以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