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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并迅速普及,它们在扮演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接者、促进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成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合作伙伴的同时,也开始频繁活跃在国际舞台上。相对于本土非政府组织,来自境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吸引力,其带来的国际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促进东道国科技、民生、公益事业的发展,且有利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本文在肯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重点关注境外非政府组织对其活动的东道国(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直接进行的违法活动以及在合法形式下或利用法律“灰色地带”从事具有隐蔽性、从长远来看有损一国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对东道国的经济文化利益的潜在威胁;窃取东道国的数据和信息;破坏外交环境和国际秩序等。正因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地位和可能造成的深远影响,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这样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文章在以法律视角探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将最新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做为研究蓝本,从准入制度、日常监管、资金财务三个方面分析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措施,并结合新法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对新法进行简要评析。鉴于我国对境外非政府监管问题的研究和实际探索并不成熟,以及此类监管属于全球性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又以比较法的视野,选取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典型案例,对这些国家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管现状和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并作出评析。文章最后立足我国实践和国情,参考多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经验后,提出了若干建议方案:在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基础上,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要理性甄别,采用“管制与引导并存”的管理模式;科学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灰色地带”;坚持综合治理,形成贯通的法律链;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