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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本文欲针对暂缓起诉在诉讼中的作用,从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出发,提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起诉制度的构想。本文的写作分七章进行。本文第一章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其处理进行了介绍。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起诉的研究,离不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因此,本文首先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概况,然后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北京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会员国应尽力创造条件确保少年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保护未成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指出适用不起诉决定后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描述了暂缓起诉的含义、特点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002年10月22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通过《检察机关暂缓起诉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规定:“暂缓起诉”是指对特定刑事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法,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但为了促其改过自新,服务社会,在设定的期间内暂不提起公诉,期间届满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单位)的悔过表现等情况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一项审查起诉工作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暂缓起诉”的运行。试行后,理论界、实务界对此提出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赞成说认为:①暂缓起诉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②暂缓起诉在实体上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反对说则认为: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②适用范围的不妥当。③漠视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前,都应被视为无罪。④忽视对被害人的救济,监督制约机制空缺。谨慎说:在指出暂缓起诉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谨慎地从学术上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制度。同时还说明了该制度同不起诉、缓刑的不同。第三章暂缓起诉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及运用,阐述了暂缓起诉制度在德国、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的表现情况和作用效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介绍了暂缓起诉的可行性。从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