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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地矛盾和环境污染现象日益突出,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内蒙古自治区概莫能外。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8337”发展战略,对内蒙古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塞上江南”环境污染现象日趋严重,水源与土壤污染已成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主要障碍。本文将以乌拉特前旗造纸厂、巴彦淖尔联邦制药厂和内蒙古阜丰生物制药厂这三家排污企业为典型案例,在考察企业经营状况及其与地方经济增长内在正相关的基础上,将对内蒙古自治区“8337”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过程中水土污染防治法律运行机制及其实际效果进行较为系统的实证研究,并借鉴国外水土污染防治法律运行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提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建立健全水土污染防治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探讨,是根据内蒙古水土污染的基本状况,通过对水土污染预防及治理法律运行机制分析而进行的国内地区性水土污染防治整体性探讨,对于实现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中“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