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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程序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设程序。由于各国审级制度不同,其差异实际上直接体现为上诉制度的差异。现代审级制度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即大体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系统,且三级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构成。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来说,中级上诉法院就是终审法院,因为经过该级法院的审理,一般足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适用。审级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因此不能将上诉审从整个审级体系中剥离出来,单独考察其建构问题。
在上诉制度上,我们国家一直奉行的纠正裁判错误给当事人以救济来保证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正义这一目的。可是国家设置上诉制度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这一基本的公共目的。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以再审制为补充的审判制度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已异化适用,一方面,申诉难、申请再审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由于再审程序的不加限制,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我国现行的上诉制度不仅在内在结构和制度特征上存在的缺陷,而且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和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二审程序功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加之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实践操作中的不当极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和诉讼程序的不合理运作,导致一定的程序投机与司法混乱,从而使上诉制度的目的难于实现。
由于世界范围强调民事上诉制度两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使司法系统在所有的审级都尽量以统一的声音说话,结合我国二审程序适用现状,因此我国民事二审裁判的基本功能应定位为:第一,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第二,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增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功能;第三,分担初审法官之压力,促进司法独立的功能;第四,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保证法制统一的功能。其中除第一项功能强调私人目的之外,其他三项均侧重于公共目的,这样更为符合现代上诉制度重视公共目的设计理念和要求。就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而言,二审裁判方式应当以改判为主,慎用“发回重审”;为了缓解来自社会的正当性危机,就必须建立上诉审制度,以高级别、高学历、多人数(例如上诉审必须采用合议制)
等符号暗示的高质量判决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为了分担初审法官之压力,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对我国而言,第一,通过完善初审程序,建立“自我行为,自我负责”的正当化机制,使大多数案件通过一审即告终结。第二,完善民事二审程序,为上级法院发挥统一司法的公共职能留出审判资源的空间,在我国情境下又能减少申诉信访事件的发生;就保证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功能而言,针对我国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现实和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现状,建议改革四级二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并建议加大对司法判例的法律适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