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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在他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进行了解读。因为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与现代自然权利论紧密相联,所以施特劳斯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自然也与现代自然权利论密不可分。虽然施特劳斯并不是一个现代自然权利论者,但是他对现代自然权利论的批判为他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提供了理论支持。另外由于施特劳斯在他的古典自然正当思想中区分了原初的自然正当和次生的自然正当,而原初的自然正当排除了私有财产和其它的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因此施特劳斯便将私有财产置于次生自然正当范围内来进行考虑。对现代自然权利论的批判和自然正当思想构成了施特劳斯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的理论基础。施特劳斯对洛克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是建立在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理解与批判的基础之上的。洛克认为人们通过自然法主张私有财产,而施特劳斯却认为人们通过自然权利来主张私有财产。施特劳斯批判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并不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自然权利是生而有之的,而自然法却不是,自然权利比自然法更为根本,而且是自然法的基础。自我保全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基本自然权利,而自我保全和幸福要以财产为前提,因此对财产的自然权利乃是自我保全的根本权利的一个推论。人们进入公民社会不仅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还为了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私有财产。这是因为人们一旦同意遵守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就有一种道德义务去接受财富,这种主张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就转化为了每个人的道德义务。这种被绑定的道德义务需要每个人去尽可能多地获得超出他生存所需的财产。而每个人去尽可能多地获取超出他生存所需的财产的欲望进一步会推动那些勤奋的人带动懒惰之人努力工作,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虽然施特劳斯认为他对洛克思想的解读阐释了洛克的本意,但我们认为施特劳斯对洛克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存在着误区。施特劳斯误解了洛克的贪欲合理性和无限制地获取财产的观点。在分析施特劳斯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解读时,我们发现施特劳斯并不是对洛克私有财产思想进行全盘转述,而是在他理解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时批判了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虽然施特劳斯没有系统地提出自己的私有财产思想,但施特劳斯通过对洛克私有财产思想的理解与批判,将自己对私有财产的看法隐秘在了对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之中。施特劳斯通过对洛克私有财产思想的解读所产生的观点有利有弊。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可以借鉴它重视社会精英分子的思想,从而为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另外我们需要避免他思想中的不足,防止贫富差距的扩大,慈善事业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