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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单位数量的增多使我们再次聚焦单位犯罪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主要适用罚金刑,其中单位犯罪罚金刑执行不力等问题频繁地被各界提起,然而,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论关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及完善上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之后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本文共约三万四千字,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根据。文章首先论述了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哲学基础。文章认为,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符合刑法的报应观与功利性之要求,同时也是贯彻刑法经济性与人道性相统一理念的应有之义;最后指出通过分析单位犯罪与罚金刑之间的紧密联系找到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独特价值,为后文研究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奠定相应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详细剖析单位犯罪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适用问题。文章首先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入手,运用法理学以及刑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法条内涵论述了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双罚制的不合理之处;其次逐条剖析了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种罚金刑数额立法并与相关的国外立法进行对比分析,以切实找到现行立法的不足与缺陷;然后,文章剖析了单位犯罪罚金刑裁量原则的问题;最后,论述了自首、立功、累犯等特殊量刑情节在单位犯罪罚金刑量刑过程中的运用。第三部分主要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提出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的解决方案。文章首先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立法上应当明确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取消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双罚制、只需对犯罪的单位进行罚金处罚、不再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金等建议;其次,对当前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情况进行细化,借鉴域外的几种代表性罚金数额立法模式,提出细化我国的单位犯罪罚金数额之立法规定,针对贪利性犯罪与非贪利性犯罪规定不同的罚金数额标准。区别对单位内部的相关责任人员与单位主体适用不同的罚金刑;然后,剖析我国学界几种完善裁量原则观点的不足,确立以犯罪情节为主的单位犯罪罚金数额的裁量原则;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几种特殊量刑情节适用的可行性与否进行逐条细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