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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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通过在庭审前解决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妨碍审判顺利进行的问题,从而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庭前会议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对庭前会议的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疏,未进一步明确程序规则,因此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诸多争议,可操作性不足,适用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本文以刑事庭前会议这项新制度的运行现状为立足点,在剖析其运行现状和适用效果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并结合该制度的定位和功能,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旨在保障庭前会议有效运行,充分实现其程序功能和诉讼价值。本文分为三部分,除去导论和结语,一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该部分从理论上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作整体性介绍,主要涵盖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三个方面。从立法的规定来看,可以将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概括为证据开示功能、争点整理功能、非法证据排除功能、程序分流功能等四项功能。从立法的定位来看,庭前会议制度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而是为集中高效地进行审理做准备,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公诉审查“形式审”的补足。此外,庭前会议制度对于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一方面可以保证诉讼集中高效和促进庭审实质化,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被告人的诉权,实现程序公正。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证考察。该部分立足于实证调研的结果,对庭前会议的适用现状进行考察,分别对庭前会议的启动、进行和实际效果等方面的实践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庭前会议的适用较少,且主要案件类型是职务犯罪案件。在庭前会议的启动方面,其启动方式多集中于法院和检察院,依辩方申请启动的情况很少;被告人参与率较低;启动的理由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主要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事项居多。在庭前会议的进行阶段,会议的内容较为分散,并不局限于程序性问题,还包括部分实体性问题,其中主要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明确双方的争议内容”这两方面的问题;庭前会议的形式相对随意,灵活性较大,且庭前会议的地点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极少对外公开。在庭前会议的实际效果方面,其效果具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的效率有所提高,二是确保庭审控辩对抗的效果不明显。第三部分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反思和完善。在实践反思方面,主要是从庭前会议的适用现状入手,发现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程序规则不明确、会议内容实体化倾向及缺乏法律效力等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庭前会议的程序规则不明确,如启动方式不明确、主持者界定模糊等;第二,会议内容有实体化倾向;第三,程序运行封闭,会议的形式不规范;第四,庭前会议的效力缺失;第五,对庭前会议的主观认识差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妨碍了庭前会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导致庭前会议适用效果不甚理想,使得其程序功能和诉讼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在制度完善方面,要规范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明确辩方关于庭前会议召开的申请权;要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特别要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等情况;要保障被告人庭前会议参与权,丰富和规范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形式;要明确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和内容,防止内容的实质化;要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庭前会议处理过的问题反复在庭审阶段提起;要强化庭前会议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检察监督,对庭前会议的内容、程序和审判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监督,可以事前公告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允许旁听,从而增加庭前会议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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