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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物债两分”的二元权利体系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将债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给予了债权更为周全的法律保护。但债权缘何能够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何在?本文通过对英美契约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传统民法“物债两分”的二元权利体系的检讨,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债权和侵权行为制度相互融合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近代民法债权物权化发展趋势的一种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但却并没有完全否定传统民法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是对民法理论发展的一种扬弃。而在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基础的同时,本文还将从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视角,分别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所涉及的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体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责任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若干具体问题加以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剖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功能以及在我国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之所在。最后,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深入探讨在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涉及的主要立法内容,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在我国建立起完善而可行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