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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将各投保人利益连接在一起的载体。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多种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解除中不能公平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就可能侵害投保方或受益人的利益,或影响保险人的形象和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会使保险的价值、保险的经济意义大打折扣。本文通过比较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保险业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规制的构想。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分析和研究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主体入手,首先明晰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定义,对保险合同解除的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的主体应当在一些特定情况予以扩大范围的主张;其次,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特征,说明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的立法原则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解除中所处的地位。第二章从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方面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涵义、特征、立法依据、适用情形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保险法中相应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第三章区别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总结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性质,并结合各国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之立法例,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过错的不同而决定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的主张。第四章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探讨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阻却事由,分析了保险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的建议,增加除斥期间,适当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将其长处融入我国保险法中,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