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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腐败行为,预防腐败滋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深入开展了监察体制改革。随着山西、北京、浙江三个省市地区改革试点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我国的反腐工作已经进入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依法调查、依法取证、依法处理的阶段。在整个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监察留置措施的创立和使用。监察法保障了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实施,但是对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和监察留置的权力制约并没有太多提及。现阶段的监察留置仍然存在适用随意、占用过多司法资源、被留置人员权利容易被侵犯等问题。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会造成权力滥用。监察留置适用困境的原因在于监察留置创立的时间短,可以借鉴的经验少,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而且监察机关的成立是在短时间内从各部门选调、合并人员组成的,监察留置的适用主体来源多样,适用能力也存在不足。通过到留置场所实地考察和对学界关于监察留置措施适用问题的总结,结合我国的反腐形势,提出监察留置的完善建议:首先,明确固定专门的监察留置场所;其次,出台监察留置有关的各项法律和规定;最后,要及时总结、落实各地成功经验。以此来保证监察机关在依法行使监察权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的同时,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可以进一步推动监察体制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