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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因婚外情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现象愈来愈多,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但鉴于该条不具有可诉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又十分的狭窄,不足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救济。因此,夫妻之间纷纷选择签订夫妻忠实协议,希望以此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忠实义务,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界对其效力、法律适用、单独可诉性等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这类争议延伸到司法实践中,就表现为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一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统一的参考基准,能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文章一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当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并通过对五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引出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争议焦点,即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在我国法律中是否可以找到其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章介绍了夫妻忠实协议的分类。本文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做区分研究,因此对夫妻忠实协议予以分类是研究其效力的前提,夫妻忠实协议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型、财产型和混合型这三种类型。第三章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进行区分研究。学界对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基本上没有争议,笔者在对其常见的几种类型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其一般情况下无效的结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学界对此存在无效说、有效说和自然债务说三种观点,本章在对这三种学说予以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观点——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第四章探讨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夫妻忠实协议不适用于《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调整,以《民法总则》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作为其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第五章对夫妻忠实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的问题、举证难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的两种学说进行分析整理,笔者得出夫妻忠实协议具有单独可诉性的结论,对于举证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了降低举证难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