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契约的善俗自治——以《吕氏乡约》为对象的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bcd554433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生活于社会之中,不能外社会而孤立,社会生活受制于一定的秩序,不能无秩序而安定,任何一时一地的社会必有其独特的内在组织结构,形著于外而成其为一种法制、礼俗,也即社会秩序。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专制和地方自治衔接互动的关键之地。古代中国的基层政权统治,止于县,县以下乡居里社,乃是王朝之外、郊甸之地,即众民实行自治的地方,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内生秩序萌发的地方。吕大钧所创立的《吕氏乡约》是维系这一“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和组织形式。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  ⑴“吕氏乡约”超越了家庭、宗族的血缘界限,它以地缘为基础尝试构建出一幅乡土社会礼尚往来的生活图景,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次重要的变革性创新,是对以家国同构为轴心的中国古代统治模式的突破性尝试,这对古代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下的民间社会秩序整合有着重要的拓新意义。  ⑵“吕氏乡约”以士绅阶层为领导,由乡民们通过签订协议自愿加入。它有一套完整的伦理规范制度、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它是乡土细民进行自我管理的一套社会规范,是宋代士绅阶层尝试整合社会秩序、塑造公共道德精神的一项公共事业。它既是一种独特的意识形态,体现了古代乡村社会中以道德礼仪为主体的意识形态的统一;又是一种重要的民间自治组织,体现了古代乡民以地缘团体组织化管理为自治方式的统一。  ⑶“吕氏乡约”显现出与众不同的秩序形态----“善俗自治”,即通过伦理化的公共行为规范以及对个人道德修养教化的重视为手段,构建达成乡村利益和价值认同一致的人伦关系体系。它把向善惟德的教化权威、礼尚往来的公共秩序、患难相恤的互助系统、荣耻分明的赏罚结构和民主松软的活动组织贯穿起来,形成了一种有效地集个人自治、团体自治和地方自治效果为一体的民间善治图景。  ⑷这种运作秩序之下所形成的以“契约自治”、“民生政治”和“善俗法则”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对古代中央集权专制之下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挑起了中国“双轨政治”的神经。同时,它还塑造了一个以“民生为本”的整合民间生活与心灵秩序的善治体例,使儒家伦理深入乡土细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乡土社会中有效地“活法”,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载体。
其他文献
本文以1927-1937年河南省地方刑事审判制度为例,初步考察该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首先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制度、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县级兼理司法制度
在“强控制股东,弱所有者”的集中型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已成为最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更令人忧虑的是,中小股东很难在公司内部发现其利益诉求和权利实现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