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散见于《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方面的立法不但距现今时间较长且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使劳动争议案件在实际处理方面遇到较多理论和操作方面的障碍。本文以劳动争议解决为中心,系统分析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指出仲裁部门和法院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衔接途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具体构想,论文共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现行劳动争议方面的立法对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等问题均没有规定,经常发生劳动者投诉无门,仲裁部门和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实践中各自为政等现象,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以此提出本文的写作意旨。第二部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本部分首先对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予以阐释,然后分析我国“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框架及立法本义,进而指出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给仲裁程序、诉讼程序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三部分:世界范围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本部分总结分析了世界范围内的五种争议调解模式,并着重介绍了港台地区调解制度的特点,用以说明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又分析了国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国外仲裁制度主要分为自愿性仲裁和强制性仲裁两类,并以此为例,介绍了其劳动仲裁的三种具体形式。通过对国外调解、仲裁制度的研究,归纳出世界范围内劳动争议解决模式的价值取向,即“经济性”、“快捷性”、“方便性”,从而提出我国诉前强制仲裁制度不符合解决劳动争议程序设置的国际惯例。第四部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本部分研究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时效制度的不合理性、诉前强制仲裁制度的弊端、仲裁与诉讼的冲突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不合法性、仲裁与诉讼的脱节等五大问题,使我们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不足有了较为全面的认知。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结合司法实践,本部分,笔者提出了做好仲裁与诉讼八个方面的衔接点,即:原被告主体地位的衔接,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仲裁主体与诉讼主体的衔接,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衔接,仲裁反诉与诉讼反诉程序的衔接,仲裁申请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及如何处理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仲裁不予受理的争动争议的司法救济、未经仲裁直接进入诉讼三种情况的处理,此八种情形基本函盖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六部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设想。针对上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从长远着眼,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借鉴外国经验,重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其次,改革诉前强制仲裁制度,确立“只裁不审”模式,按两裁终局要求,改革现行仲裁体制;最后,在“只裁不审”体制下,修改现《仲裁法》,赋予社会仲裁(自愿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职能。第七部分:结语。总结本文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价值,提出本文研究的未尽之处和点滴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