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看行业协会的主体身份及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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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行业协会组织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其行业分布的涵盖面也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和协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行业协会领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或薄弱环节,特别是在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与职能开发方面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这些问题不但制约了行业协会发展的后劲,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导致社会不公,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粤超公司诉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垄断案作为“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体现了以足协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在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定位。二审败诉后,粤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了再审申请。2016年初,再审申请被驳回。本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足球领域的垄断案件,原被告对广东省足协“独家”批准珠超公司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具有较大的分歧,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也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本案相关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关于广东省足协主体身份的认定;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于涉案协议书是否构成垄断协议。  笔者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试图从行业协会的主体身份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认定两个方面对上述四个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回应。  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粤超公司诉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案案情介绍及主要争议点”。通过对“粤超公司诉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垄断案”案情的介绍,引出学界、实务界围绕该案件所产生的探讨,并归纳出主要争议焦点。同时对近似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第二部分为“粤超公司诉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案视角下行业协会的主体身份及责任认定”。该部分首先从行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两个角度对行业协会的主体身份予以分析。其次,界定行业协会的主体身份后进行责任认定。最后,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第三部分为“粤超公司诉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案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启示”。即围绕本案所反映的法律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措施,以便未来同类问题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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