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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领域,其核心精神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即在作出不利于一方的决定时,应该给予对方充分的陈述、质证、辩护的机会。行政听证制度将对行政权的监督扩展至行政过程中,很好地应对了二战以后,因行政权极度膨胀而造成的立法权、司法权对其制约不足的局面,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我国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自然应为题中之义。最早设立于《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虽是意义重大的开启,但制度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跟进的其他法律对其也未进行实质性的发展。在核心制度发展受阻的情形下,被学界呼吁多年的统一行政程序法也迟迟未能出台。在当今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关键时期,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权规范和控制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已成共识。尤其是在执政党近期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关口,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在这一大背景下,对其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做梳理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分析和梳理,指出其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对产生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进行阐释,最后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下,提出对行政听证制度优化的对策。本文共四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对行政听证概念及其发展的脉络进行了梳理,然后再此基础上对行政听证的概念做出新的界定。其次,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做概括性的阐述,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的法治理论与人类尊严说以及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最后论述了行政听证的特征和其遵守的基本原则,特征包括准司法性和职权性,基本原则是指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第二章主要是对现行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进行分析,以勾勒出我国行政听制度的发展现状。对制度分析时,选取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价格法》五个对象。进行实证分析时,选取了行政程序法先试先行的湖南省株洲市的案例作为样本,试图反应出我国行政听证发展的前沿水平。第三章是对现行听证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呈现,并对不完善的原因进行了揭示,该章中笔者用了大量的笔墨对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以便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第四章是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对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优化的方案,主要从听证的范围以及听证主持人、案卷排他、听证代表遴选,监督救济几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