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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名单”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众所周知,诚信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然而,在我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诚信缺失乃至违法现象。例如三鹿毒奶粉、达芬奇家具造假等事件,这些事件无不强烈地冲击社会道德的底线,对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而公布行政“黑名单”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执法方式,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行政监管。本文拟从行政法的视角对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行政法的规范框架内,针对行政“黑名单”实践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用行政法的思维去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的主要内容聚焦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制度的法律性质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各种不同的学说,明确该制度的法律性质为复合型行政行为。同时,对涉及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第二,在制度的实施现状方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阐述该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缺乏专门立法、违反基本原则、实施程序不完善等主要问题。第三,在完善的对策方面,笔者提出用法治的思维来完善行政“黑名单”制度。即通过设立专门立法、落实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实施程序机制等对策,以规范行政“黑名单”制度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