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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作为提升国民素质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世界各国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我国为均衡发展不同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出台了众多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国家学前教育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各地区为响应国家的号召纷纷颁布实施地方性学前教育立法,特别是我国自2010年《国十条》颁布之后,地方学前教育法规规章颁布实施的数量较之前有很大的提升。地方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于地方来说,是衡量这个地区基础教育质量水平和发展空间的标准;对于国家来说,好的地方学前教育是国家基本建设的保障。目前,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都有各自较健全的体制,而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在立法内容的设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有效解决地方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内容来促进地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局势,发现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着众多问题:立法建设发展不均衡,地方学前教育立法颁布实施数量呈现“东多西少”的趋势;立法技术不高,同一地方的立法内容存在显著差异,且与上位法有重复的现象;立法内容不清晰,实质性条款内容模糊不清,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差,另外,地方特色不显著,相关条款也存在缺失的问题;评估体系不健全,致使地方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内容与时代的发展不切合。为保障我国地方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本研究将从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出发,界定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概念,以正义理论、协同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依据,探讨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原则,为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基于我国当前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文本的现实考察,分析了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取得的成就。通过对美国州立学前教育法和韩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特点的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提供借鉴的经验。对我国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建议,主要从促进立法建设均衡发展、提高立法技术、优化立法的内容与完善评估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从而保障地方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