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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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基本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不动产登记以登记机关的公信力为不动产交易提供对权利的确认,当事人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进行交易,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则意味着交易的基础发生了错误,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能因此遭受损失,从而引发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1997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登记机关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办法》第37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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