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危机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共同作用,加剧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本可以弥补机制缺陷的中国商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没能及时有效的发挥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商会作为市场经济的“第三只手”早已被建立并完善。然而在中国,商会发展混乱,种类繁多,讨论多年的商会法也迟迟未能出台。金融危机后,中国应如何构建适合自己的商会法律地位?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商会和发达国家三类典型商会法律地位的形成及其特征,结合当前中国商会发展的时代背景,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尽量平衡理性与传统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会应该重新构建何种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证。文章最终得出中国应当建立一套全新的混合型商会的法律地位制度体系的结论。全文由绪论和三章组成:绪论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缘由以及研究价值。金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反映了市场和政府双双失灵后我国市场经济的无奈。本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机制缺陷的商会由于制度滞后等原因无法有效发挥功能,突显了我国商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绪论同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当前该选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介绍。第一章阐述中国商会法律地位的形成及其特征。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下的清政府推动产生了中国最早的商会。这个时期(清末到民国)的商会是具有中介性的公法人。新中国诞生以后,随着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关系的发展,各级政府逐步接收、改组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商会和工业会,成立兼具统战性和中介性的人民团体工商业联合会。改革开放后,依据党和政府保障政治权力的需要,以及工商业对商会职能的需求,中国逐渐形成了“官办商会”、“官督商办商会”和“商办商会”三种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商会。第二章阐述发达国家商会法律地位的形成及其特征。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的变迁,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商会——公法型商会、中间型商会和私法型商会。本章从中选取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间达到了相对平衡的三个国家——德国、日本、英国作为典型,比较分析这三个国家商会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以供中国商会法律地位重构的参考。第三章阐述中国商会法律地位重构的设想。通过分析与商会法律地位形成密不可分的经济环境、社会结构、历史传统和国家形态等因素,得出在我国商会法律地位重构的过程中要尊重地方差异的需要、国家分类管控的现实、各社会要素的利益需求和工商业的服务需要。在尽量平衡传统与理性,合理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构建混合型商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