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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体制和司法实务中,因违反资质管理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被当然地判定作无效合同。而在违反资质管理的行为中,借用资质行为是最为常见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及建筑市场现状,通常判定借用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实际上并不能实现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最佳保护。相反,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承包人在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借用资质等级的情况下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的,承包人又可以请求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来支付。显然,该规定的前后两款内容存在逻辑矛盾,同时,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一旦发生质量瑕疵,业主将不能再依据合同的质保条款向承包人主张瑕疵请求权,要求其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这样,借用资质者不仅没有因为自己借用资质的不法行为而承担更多的责任,反而减轻了自身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使得善良业主的利益受损。所以,有必要刘借用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进行反思。毕竟,借用资质行为本身违反的是公法上的行政许可管理秩序,应当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应在私法上对当事人间的合同行为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必要的时候,应当认定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