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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中国传统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指导已不能使受害者受到有效和公正的救济。因此,本文认为,目前中国有必要引进英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使惩罚性赔偿原则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指南。这样,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发展为惩罚性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能够实现对受害者的充分抚慰和促进中国的社会和谐。本文第一章第一节对惩罚性赔偿的概述是为第二节(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提供了认识的前提。第二节的阐述并不局限于关联处的讨论,更重要的是,借此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民法理念进行批判。而第三节的讨论可以视为第二节讨论的升华即对惩罚性赔偿原则与补偿性赔偿原则进行明确地界定,进而阐发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推导出其三项基本要求,使惩罚性赔偿原则形成了系统化。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证明建基于伦理道德论和正当程序论并由此展开。第二章的第一节主要以道德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作为理论根据从而使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报应主义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得到论证。第二节以功利主义为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另一理论基础并阐释其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合理性。当然,第一节与第二节两种不同的立场在第三节获得调和并使之服务于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证明。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原则所具有的公正性和功利性源于它的正当的手段和正当的目的的统一,因而它是正义的也是正当的。第三章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论证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运用这种研究方法试图表达“程序是实体之母”的理念。因此,第一节从程序性方面侧重论证惩罚性赔偿原则能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第二节则从实体性方面论证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总之,无论是伦理道德论还是正当程序论,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