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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制度是用来解决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面对群体纠纷对传统诉讼制度带来的挑战,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制度面临着传统诉讼理论无法解释的难题,诸如当事人人数、正当当事人、判决约束力等。国内虽不缺乏对各国群体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的文章,但却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本文意图在理论层面上对民事群体诉讼制度作一下简要的梳理,其正文部分可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群体诉讼制度概论。群体诉讼制度并非一个统一的制度名称,而是指不能使用传统诉讼制度解决的一方当事人人事众多的群体纠纷,由代表人代表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一方的利益起诉或应诉,判决效力及于纠纷全体当事人的一系列纠纷解决制度的总称。与传统的诉讼制度相比,群体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当事人人数的众多性、利益的相同性、群体的拟制性、判决效力的扩张性。群体诉讼制度的价值,就总体而言,体现了对公正与效益的追求,但如果深入到微观层面考察,则需要对此作具体分析。第二部分:群体诉讼制度模式及比较分析。此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德国的团体诉讼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比较了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对其差异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群体诉讼制度中正当当事人的法理分析。群体诉讼制度采用代表制来解决当事人人数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但是,如何解释代表人的正当性是其必须面对的问题。此部分详细分析了各种群体诉讼制度采用代表制的法理基础:美国集团诉讼的默示授权、日本选定当事人的诉讼担当、德国团体诉讼的诉讼信托及我国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担当与代理制度相结合。第四部分:群体诉讼之诉讼标的。首先对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学说和英美法系处理诉讼标的问题的作法作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对群体诉讼中诉讼标的的识别作了重点阐述。在请求权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此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时,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