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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意识是指人们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价值的认识和追求。法官的职业意识内涵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业务内和业务外两部分,而且从另一个方面看,它既是理念的又是实践的。法官职业意识是一种有着鲜明特征的、内化于法官心灵深处而又体现在法官平素的工作方法上和一言一行中的思维方式和心理态度。它脱胎于法官的职业道德,但又不是职业道德的复制品;它类似于法官职业行为规范,但是比之又有着跟深层次的涵义。法官职业意识植根于法官职业道德,通过法官行为规范的模式在法官的头脑中作用,指挥法官业务内与业务外的活动,使之符合法官这一职业的正确定位和社会大众对他的期盼。通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我国法官职业意识及其内容和法官司法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此文旨在阐明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关注法官职业意识现代化,注重对法官职业意识的剖析,并对这种现代化进行定位,探讨这种职业意识的具体内容。本文从法官职业意识的概念分析着手,阐述了法官职业意识是有别于法官职业道德,能动的、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法官职业意识不仅要求法官遵从于制定法的规定,在某些时候也要突破制定法的束缚,将利益平衡的职业意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然而,利益平衡是要在符合“合目的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正确的作用,否则将成为司法权滥用的借口。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其业外活动必然要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因此,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时刻怀有审慎的职业意识,这样才能使其保持廉洁公正的社会形象。法官职业意识建设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培育现代法官职业意识能促进司法公正,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剖析法官职业意识将有助于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把握法官在司法中权力的运用,从而将这种权力与为民谋利、为社会担当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更好地结合。这样,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更具亲和力,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