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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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保障人民民主,现代社会之所以选择法治是因为它包含了自由、民主等特有的内涵,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和弱势的人需要法律的保护。“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方略的提出,已经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相比之前漫长的人治统治,这无疑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转折。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必须广大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和尊重,法律从制度演变为公众的自觉遵守,是从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的服从,从而演变为法律信仰,这些都需要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法治是人类历史的选择,它能够满足人们对有序生活的渴望。法治保障法律的良好运行,也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充分发挥的最佳选择。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精神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就意味我国的法治理想的逐步实现。因而对法律信仰的培育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只有确立法律的权威,赋予法律最崇高的地位,对法律怀有诚挚的信仰,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取得进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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