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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因此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的迫切需要。本文第一部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述。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选任清算人,清理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同时,清算义务人有着比较特殊的法律地位,它不像清算人能对外代表公司,同时也不同于公司机关和公司中的“股东”,它是在公司解散时,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特殊主体。它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公平的需要;有助于实现诚信市场秩序的需要;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第二部分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界定的研究。主管机关不适宜作为清算义务人。股东是否能作为清算义务人颇有争议。而通观各国立法的规定,均将董事规定为清算义务人。之所以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有其现实存在的理论基础。首先,董事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其次,董事对公司、股东、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第三,董事与其公司间委任合同的附随义务。第四,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组织清算、选任清算人的权利;监督和解任清算人的权利等。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包括:组织清算和选任清算人的义务和协助清算的义务等。可见,清算义务人并不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将有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类型,按所承担责任的内容进行分类,分为清算责任、清偿责任和承诺责任。第五部分则研究我国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立法框架和体系不完整。其次,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的缺乏。再次,清算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措施的缺乏。最后,公司清算期限的空白。进而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立法框架和体系。第二,完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三,完善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追究。第四,完善强制清算制度。第五,完善公司清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