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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PE”)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和定向对于非上市的公司进行股权、债券投资和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股票的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的模式是最原始的PE组织框架,但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发展成熟,合伙制模式的PE逐渐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和公司制的PE模式相比,合伙制PE不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我国税务法规也对合伙制的PE给予了很多税收政策减免。 合伙制PE是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PE能迅速筹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进行高新技术行业和中小企业的投资,从而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推动资本主义市场更为全面的发展。 税收问题对于PE行业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合伙制PE来说,全国各地税收政策较多,但是还面临着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税负较重、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操控性不灵活和在弥补亏损方面做得不足等问题。 文本从相关PE的税收政策入手,在分析国家出台的关于合伙制PE模式下的税收制度文件基础上,通过对比全国有代表性的21个省市地区政府对于合伙制PE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伙制PE提出了相关建议;分析合伙制PE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明朗的地方;探讨我国将来在发展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