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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做出了规定,而且规定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的争议,2002年6月2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做了针对性的解释,但依然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在理论和实务界仍有不少争议,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针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于2003年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保护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正式司法解释中却没有采纳相关意见,事实上,原《征求意见稿》对于解决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保护更具有合理性。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分为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对案件的研究分析,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分歧。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学界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存在的三种学说,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优先权说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分析。得出优先权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紧接着对优先权制度的嬗变、概念以及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优先权的理由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使大家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批复》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保护范围、提出权利主张的时间限制以及利益衡量等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方面进行了论述,主要讨论了在保护范围上务工人员的工作报酬以及材料款的具体范围,并在利益衡量的讨论中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的优劣进行探讨,最后指出权利主张在时间上的限制。第四部分,主要在讨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冲突,分别探讨了与买房人以及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平衡办法并在文中提出了建议。第五部分,针对文中的讨论分析,得出案件的解决思路,针对问题提出笔者自己对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