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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一种新兴有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然而,我国不但至今仍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学术界对于体育仲裁的研究几近空白,国家体育总局也曾组团专门考察了国际体育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等国家的体育仲裁制度,但主要是取得了一些描述性的成果。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探讨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完善《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及构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对体育仲裁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做了比较分析,探讨了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一些国家体育组织的体育仲裁的运行机制,并充分论证了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纠纷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指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为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基本设想。本文认为,为完善中国体育法制建设,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应尽快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以及仲裁程序和裁决效力的司法性,使得体育仲裁的性质具有准司法性;体育仲裁机构应具有民间性特征,体育仲裁员必须确保中立并具有体育知识素质;体育仲裁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只要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规则中有体育仲裁的规定,即可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的范围应限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因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所引起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转会、流动以及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因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等;体育仲裁的程序建构要突出调解程序和快速仲裁程序;体育仲裁也应具有类似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的效力;由于自身的缺陷,法院可以对体育仲裁裁决予以适当的司法审查,给当事人一个程序化的救济权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