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理论上还是现实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都是受益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利益、基金托管人利益等各种相关利益的载体,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对立,而且它们的实现过程也包含了动态冲突的可能性,在这样的矛盾和对立中,求得基金中各关系者利益的合理均衡、努力求得基金受益人权利的妥善保护,是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脉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史是证券投资基金从萌芽走向发展完善的历史,从199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颁布《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历经几度周折,但对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一直是基金业立法的宗旨。研究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理论、分析比较其在各国立法中的实际运用,对国外更好的立法、学说和相关法理进行借鉴,完善对基金受益人保护的立法体系,实现基金内部各关系人利益的均衡,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第一章,首先论述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含义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权的基本原理以及基金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是基金业发展壮大的基石,如果忽略了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则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必定沦为一种摆设。第二章,探讨了证券投资信托契约的性质界定和立法模式的选择。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作为规范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协议,其性质界定与模式选择与受益人权益受保护的状况息息相关,它是日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基础。对基金契约性质的明确和日本三位一体立法模式的采用,为受益人权益保护设置了良好的法律框架。第三章,分析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中受益权利行使中始终面临着被侵害的可能,现实生活中基金管理人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基金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侵害,关联交易和不正常的管理费标准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侵害的两种形式。同时,基金受益人的受益权行使又面临着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和信息不足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怠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现象颇为常见。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功能障碍和基金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缺憾更增加了受益人对自身权利维护的难度,原本为受益人权利维护设置的权利行使机制,并不能达到对受益人权利进行有效维护的效果。第四章,试图从几个方面提出增进基金受益人权利的立法建议。从近期看,<WP=5>加强对利益冲突交易的规范,求得治理结构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益人权益的平衡、加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可以使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利在权利冲突中得到有力的支持,缩短信息披露的时效和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可以消除信息缺乏对基金受益人权利行使的制约。从远期看,引入受托委员会对现有以基金管理人为中心的基金治理结构进行改进,可以实现基金内部的权利结构向受益人一方的倾斜,它是维护受益人权益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