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自诞生伊始就被社会各界,寄予了惩治垄断、维护弱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大期望。然而,在《发垄断法》颁布后的四年里,相关配套规范的缺位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迟迟未能在我国正式确立,由此也导致《反垄断法》社会效果的进一步发挥受到制约。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起诉方式、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计算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南。美中不足的是该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则没有表达明确态度。1这虽然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但也是其作为司法实践活动指导规范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本文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作为一种普通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因此,只有当紧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并以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解构、对诉讼要件全面的理论分析和对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反垄断诉讼制度的批判性吸收为基础时,对于是否要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才是有意义的。本文以“救济途径”作为反垄断法执行方式的划分依据,据此确定了反垄断公力实施和私人实施的内涵和外延,并通过对公力实施和私人实施的比较法考察及利弊分析,肯定了私人实施对于反垄断目标达成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执行方式在比较法中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所采纳的执行方式,对于公力实施和私人实施的搭配效果加以评述。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因在私人实施中较为重要且争议较多,因而成为后文讨论和研究的主体。首先,私人进行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是获得赔偿。结合抽象案例,笔者在第二章中对于垄断争议主体之间的诉权分配以及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分析。在诉讼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前提下,第三章通过对损害赔偿的解构分析,结合我国民法的赔偿基本原理,明确中国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其次,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果是违法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通过对赔偿责任种类的介绍,以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进而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和构建提出建议。再者,合理的诉讼程序对于私人实施的顺利进行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第四章结合美、德等国家现行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及我国最新出台的《垄断司法解释》,就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所涉及到的行政程序前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予以进一步讨论。本文希望通过对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尚存争议却为《垄断司法解释》所回避的问题进行讨论,明确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结合适用,使私人实施在反垄断控制领域得以推广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