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实践的研究

来源 :天津商业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wangyang200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传统法律中,女子并没有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被男子所垄断,女子只有在出现户绝的情况下才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这种继承权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限的,女子一旦出嫁或者离开夫家,则会丧失所继承的财产。民国时期,西方资产阶级的平等、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在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想影响下,在妇女解放运动的促进下,社会各界开始提出了争取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权利要求,并为之展开了奋斗。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正式确认女子对财产继承权的享有,至此女子在法律上终于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但是民国时期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规定和当时中国广大地区的客观情势不相符合,但我们仍要客观的说,民国政府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规定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仍然是历史的进步。执政党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实现了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转换,同时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解释例、判例的形式使得法律的规定更能适应客观形势,达到了法律和政策对客观形势的适应。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进行梳理,包括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概念、关系,以及在不同的解释下女子的内涵。民国时期将女子与不同的对象对比,划分为未嫁女子(包括离异归宗女)、已嫁女子、寡妻、母亲等,主体划分的不同决定着能否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多寡不同。此部分的研究为接下来的论文作理论铺垫。第二章,研究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内容。文章首先对民国以前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这不仅能够动态的研究女子财产继承权,不进行断代研究,而且能够更加清晰的看出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其体现的主要立法思想。接下来分析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的背景、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以及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的矛盾,从而得出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存在矛盾的原因,尤其着重研究政策性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为第三章的讨论作铺垫。第三章,研究如何整合国家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法和政策之间既存在相互协调的一面,又存在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可能也有必要。了解一个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不能就制度研究制度,而是要分析制度背后的原因。民国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其间充斥着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变、旧思想向新思想的转变、农业经济向商业经济的转变。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决定了民国时期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不是直线发展的,而是呈现出曲线性的动态发展,因此研究这段时期的女子财产继承权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其他文献
我国农村土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基于土地这一关键生产要素本身的特性,不能将土地流转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国家依其职能,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干预,但行政权天然的扩张性要求行政权力受到规制。行政权可分为立法性行政权,执行性行政权和司法性行政权。论文主体部分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绪论,介绍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简要回顾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其次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概述,主要针对其中所涉及土地流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接受自甘冒险规则作为过失侵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一旦成立自甘冒险抗辩,其法律效果农现在绝对的排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行为自始不成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其哲学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将人看成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即认为人是社会历史
2012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社会资金多、投资难”,即“两多两难”问题,中央允许各地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并推动在沪深交易所之外进行场外交易市场试